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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一日望某去仓库找仓库保管员梁某,粱某不在,但是忘了将仓库的门锁上。望某发现仓库的门没锁,顺手拿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将一台送给朋友,一台留给正在上大学的独生子使用,梁某因仓库丢失笔记本电脑被单位开除,望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望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一日望某去仓库找仓库保管员梁某,粱某不在,但是忘了将仓库的门锁上。望某发现仓库的门没锁,顺手拿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将一台送给朋友,一台留给正在上大学的独生子使用,梁某因仓库丢失笔记本电脑被单位开除,望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admin
2013-12-18
48
问题
望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一日望某去仓库找仓库保管员梁某,粱某不在,但是忘了将仓库的门锁上。望某发现仓库的门没锁,顺手拿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将一台送给朋友,一台留给正在上大学的独生子使用,梁某因仓库丢失笔记本电脑被单位开除,望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
选项
A、构成贪污罪,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出入商场仓库,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B、不构成贪污罪,虽然望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没有利用职权上的便利,而是通过盗窃的方法达到目的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
B
解析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支配、供用或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本题望某并非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占公司财务,而是采用盗窃的方式取得,故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复习时注意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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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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