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截至2015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

admin2018-01-31  36

问题 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截至2015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3月25日,A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A公司主张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此时,甲才得知乙已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丙,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未遂,遂要求丙返还设备。丙告知已将设备转卖给丁。甲要求丁返还设备,A公司则向丁主张就该设备行使抵押权,均遭丁拒绝。
    4月8日,丁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人使用,遂主张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丙以该质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设备时已经存在为由予以拒绝,丁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丁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丙丁是合同当事人,乙不是该合同当事人,所以乙不对丁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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