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

admin2017-08-18  37

问题 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依《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中,甲向其弟所借款虽以个人名义,但该债务发生于其与乙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该款所购买的商品房用于夫妻共同居住,且题面末交代该商品房为甲个人所有,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本题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应予注意的是,对于该套商品房,无论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甲个人,还是甲乙二人,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甲乙商定,该商品房为甲个人所有,则所借款项应由甲个人承担,而不是由甲乙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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