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一等30人于2013年11月与市鸿运电器行联系。统一将电器行新进的一批新型高压锅以6折的会员优惠价全部买走。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高压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在售后协商中,诸多用户与鸿运电器行就退货以及涉及的经济补偿发生了

admin2015-09-16  29

问题 案情:张一等30人于2013年11月与市鸿运电器行联系。统一将电器行新进的一批新型高压锅以6折的会员优惠价全部买走。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高压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在售后协商中,诸多用户与鸿运电器行就退货以及涉及的经济补偿发生了纠纷,遂所有用户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2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起算。由于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法院要求原告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30人共同推选张一为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鸿运电器行隐瞒了其知道该批高压锅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电器行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并提出和解,表示将退还40%的价款并提供为期三年的保修服务。张一认为电器行的和解方案十分合理,遂在未与其他29名原告进行商量的情形下,直接向法院表示放弃原告30人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后与电器行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顺;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问题:
你认为本案中还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选项

答案本案中法院所指定的举证期限的日期不应当为20日,其次不是收到举证通知书的当天起算。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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