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某、王某转移公司动产的行为构成何罪? 薛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admin2014-07-01  35

问题 晋某、王某转移公司动产的行为构成何罪?  
薛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选项

答案薛某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和行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 公安局立案后,薛某作为办案人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查处晋某、王某的犯罪行为。而他却为了向被举报人索要钱财,将举报事实通知了晋某,并为两人逃避法律制裁出谋划策。《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薛某给晋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薛某在给晋某通风报信后,向其索要15万元告密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薛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索贿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对于受贿同时又犯渎职罪的、应如何处罚的问题,刑法分则只明文规定了一种情况,即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但应当认为该规定只是一个特别规定,不能将其内容普遍适用于其他渎职罪情形。目前大部分学者主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只要没有刑法的特别规定,就应实行数罪并罚。而且2002年、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也接受了上述主张。具体参见国家司法考试2002年试卷二第10题、2004年试卷二第61题。因此,本案例中薛某的受贿行为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应当分别定罪处罚。
   薛某在为晋某出主意时,嘱咐他到工商局为原集体控股公司开一份假的产权证明,并告知晋某县工商局副局长李某贪财,出点钱就行。该行为有明显的教唆晋某向李某行贿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晋某行贿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薛某的指使对晋某行贿行为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他的上述教唆行为应当依照行贿罪的主犯的处罚标准来处罚。故对于薛某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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