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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67题)
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67题)
admin
2012-12-10
25
问题
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67题)
选项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
A,B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本题中,美发店是张某和柳某在婚后开办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次,选项BCD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题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柳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2万元,由于该2万元是用于美发店的经营,并非明确约定为柳某的个人债务,也并非属于第三人知道张某和柳某为约定财产制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可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D是错误的。 [陷阱点拨] 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已经连续多年考到,是司法考试中婚姻法部分的重点考点。婚姻法对夫妻债务的处理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区别该债务的发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以前。如果该债务的发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以夫妻一方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仍然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是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通常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该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考生对于选项A 通常没有任何疑问,但是对于选项BCD 可能因为对于该原则没有正确把握而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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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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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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