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及其在票据法中的具体体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10-26  45

问题 试论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及其在票据法中的具体体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销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其在票据法上的体现主要如下: (1)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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