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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admin
2008-10-08
40
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选项
答案
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 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涉及的房屋进行保全。但是诉前财产保全如果要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要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潘某提供了担保,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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