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2009年卷一71题)

admin2018-03-26  30

问题 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2009年卷一71题)

选项 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定了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期三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定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项: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况,也未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不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A项错误。
    B项:钱先生的情况属于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B项正确。
    C项:孙女士2000年签订的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期三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正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所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C项表述正确。但是,本项设置存在明显瑕疵。2009年正在适用的是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该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据此,孙女士计算她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以2008年为起始点,此时她显然并不符合第14条第2款第3项所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C项错误。
    D项:该项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当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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