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闲置的1号旧厂房出租给乙作为经营门面,租期六年。但未约定房屋维修义务的负担。乙租得房屋后,经甲同意对房屋进行了内部装修。2007年8月1日,当地发生特大暴雨,因房屋年久未维修

admin2022-09-19  39

问题 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闲置的1号旧厂房出租给乙作为经营门面,租期六年。但未约定房屋维修义务的负担。乙租得房屋后,经甲同意对房屋进行了内部装修。2007年8月1日,当地发生特大暴雨,因房屋年久未维修而漏水,造成乙财产损失30万元。同年11月1日,乙经甲同意,在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后,将1号旧厂房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负担未达成一致。2008年6月1日,甲因生产需要,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同年12月1日还款。甲以扩建后的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作为保证人,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丙还清本息为止。还款期到后,甲未能还款。法院查明:
    (1)甲股东会决议规定,厂房出租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2)经甲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租赁房屋,戊以100万元拍得房屋。
    (3)在拍卖前五日,甲通知了乙,但乙并未参加竞拍。[中南财大2010年研]
    问:
乙能否就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即担保物权人或者人民法院拍卖担保物,优先购买权人不丧失优先购买权。因此,乙公司作为本案厂房的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且不因未参加拍卖而丧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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