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于2006年12月2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请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东方红汽修服务店”(以下简称服务店),从事汽车修理业务。随着业务的扩大,服务店又分别设立了4家分店,并招聘了4名店长负责分店的经营,这4家分店均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服务店也未与4名店长

admin2014-09-04  37

问题 谢某于2006年12月2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请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东方红汽修服务店”(以下简称服务店),从事汽车修理业务。随着业务的扩大,服务店又分别设立了4家分店,并招聘了4名店长负责分店的经营,这4家分店均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服务店也未与4名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谢某出国,服务店交由其妻于某管理。在于某管理过程中,第一分店店长张甲擅自与其近亲属张乙合开了一家从事与服务店相同业务的企业,并出任负责人。第二分店拖欠供货商的货款,被起诉至法院,于某应诉时以第二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服务社无关为由抗辩。2008年4月,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服务社,意欲逃避服务社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要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
(4)第一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供货商请求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于某解散服务社的行为是否合法?
(7)服务社解散后,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选项

答案(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 (4)违反法律规定。第一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该供货商请求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分店的民事责任应由设立该分店的服务社承担,同时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6)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7)不能。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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