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53题)

admin2018-06-29  22

问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53题)

选项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以条件说为基础的纯粹因果关系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但不是全部,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运用客观归责的标准来排除对刑法不重要的因果关系,才能确定行为人在客观上对结果的责任。
    A项:从条件说的角度,甲驾车失控是丙死亡的必要条件,但是甲被烟头击中面部时的下意识动作并不是刑法上的有意义的行为,最终危害结果归属于乙扔烟头的行为引发的风险,不可归责于甲,所以即使甲的动作是丙死亡的原因,甲对丙的死亡也不承担责任。
    B项:被害人自杀,死亡结果归责于被害人自身,对自杀的帮助、教唆不成立犯罪,除非借助于强迫、欺骗使得幕后人成为间接正犯。甲对乙只是威胁其不得报警,否则杀害,在甲早已不在身边的情况下,没有达到使得被害人难以选择、难以反抗的程度,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此时被害人的自杀,属于被害人在具有完全判断能力下的被害人故意自危,不可归责于第一行为人。
    C项:甲的行为要么是丙死亡的直接原因,要么是丙死亡的间接原因。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在结果中是否实现了行为人创设的不被法律允许的风险:法官必须站在客观观察者的立场上,运用理智自然人(一般人)的知识,加上行为人的特殊专门知识,来判断第一行为是否符合常态地引发了介入因素。显然,案例中,甲深夜将人撞倒在马路上的行为是后车碾压的常态原因。“原因的原因也是原因”,所以甲要为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D项:基于和C项同样的理由,电梯口厮打是导致丙掉入电梯通道的原因,因此厮打行为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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