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0年7月8日向乙银行贷款600万,贷款后乙银行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抵押登记申请未及时交与房屋登记机构。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8月1日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600万出售给丙,并于2010年8月10日过户,丙仅支付200万后没有继续支付。

admin2022-09-19  24

问题 甲于2010年7月8日向乙银行贷款600万,贷款后乙银行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抵押登记申请未及时交与房屋登记机构。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8月1日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600万出售给丙,并于2010年8月10日过户,丙仅支付200万后没有继续支付。乙银行于8月16日提交房屋抵押登记申请。后甲起诉丙,要求丙继续支付剩余价款,丙反诉,认为甲隐瞒事实,合同无效,甲应该返还200万元。[北大2011年研]
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丙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选项

答案法院不应当支持丙的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虽然甲与乙银行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但是由于乙银行在甲与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并没有提交抵押登记申请,因而房屋的抵押并未生效。既然房屋抵押并未生效那么抵押合同并不对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产生实质的影响,并且基于债权相容性的特点,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且,甲与丙在2010年8月10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使丙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既然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并未影响到丙的合法权益,那么就不应认为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而法院不应支持丙的诉讼请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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