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活动中有哪些做法违反诉讼程序规定,为什么? 法院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admin2014-02-10  48

问题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活动中有哪些做法违反诉讼程序规定,为什么?  
法院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①在一审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A.不得允许杜红作为杜某的诉讼代理人,因为杜红的年龄是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刑诉法解释》第47条和第33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B.法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1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款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做出了不立案或不起诉的书面决定,属于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情形,所以,人民法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C.法院接受沈某的反诉请求不当。因为其诉讼请求属民事性质,不具备刑事案件提起反诉的要求。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06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反诉,但反诉的案件必须也属于告诉才处理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D.法院不得进行调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和第172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做出了不立案或不起诉的书面决定,属于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情形,此时,人民法院不得提出为当事人进行调解。 E.法院不应判处沈某给付精神损失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以物质损失为限,精神损失为非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应就此进行审理并判决。 ②在二审中,人民法院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在本案中,被告提出了上诉,自诉人未提出上诉,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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