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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拖欠冯某借款5万元,冯某多次催要借款而吴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冯某将吴某殴打致伤。区公安分局遂以冯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冯某行政拘留10天。冯某不服区公安分局的拘留行为,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
吴某拖欠冯某借款5万元,冯某多次催要借款而吴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冯某将吴某殴打致伤。区公安分局遂以冯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冯某行政拘留10天。冯某不服区公安分局的拘留行为,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
admin
2013-08-28
28
问题
吴某拖欠冯某借款5万元,冯某多次催要借款而吴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冯某将吴某殴打致伤。区公安分局遂以冯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冯某行政拘留10天。冯某不服区公安分局的拘留行为,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出现下列哪些情形的,区公安分局可以暂停对冯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选项
A、区公安分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市公安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吴某若能找到担保人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D、吴某若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答案
A,B,C,D
解析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行政复议的一项特殊规则。这是因为:(1)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为的行为,因而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权。一经作出即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服从或履行,不能随意否定;(2)出于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的需要。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要得到执行。但是,任何法律规则都可能存在例外,为了防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中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A、B项正确。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C、D项属于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应选。因此,本题A、B、C、D项都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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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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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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