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89题)

admin2021-08-02  30

问题 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89题)

选项 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
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
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答案A,B

解析 本题是对支付令的送达方式、异议以及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等问题的考查。关于支付令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结合督促程序本身的非诉性,该法条中法院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故法院无须审查异议的理由在客观上是否属实。因此,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受理支付令的法院起诉的,视为是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否则,如果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选项C错误。
    关于支付令送达后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规定可知,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支付令并非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间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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