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02年3月,他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好友王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2004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2003年底,王某为表示感谢,送1万元给张某作为“过节费”。案发后,张某还交代,2002年5月,周

admin2009-02-15  31

问题 张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02年3月,他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好友王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2004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2003年底,王某为表示感谢,送1万元给张某作为“过节费”。案发后,张某还交代,2002年5月,周某因寻衅滋事被捕,周某托张某帮忙疏通关系,张某提出要花3万元。周某给张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张某的“辛苦费”,张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周某的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构成挪用公款罪
B、构成挪用资金罪
C、不构成犯罪
D、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答案1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3个月不归还的行为。本题中,张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又由于张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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