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admin2017-06-05  22

问题 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选项 A、两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左同学认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检察官。孔同学认为: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者可以担任公证员。左同学的说法正确而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
B、甲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曾某强奸案。田法官认为:市中级法院李院长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不是常务副院长的孙副院长主持会议,委托无效。林检察官认为: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可以列席,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参加表决。田法官的说法正确而林检察官的说法不正确
C、乙县法院孙法官在审理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了严重后果,受到警告处分。乙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某在办理案件中非法拘禁当事人,受到记过处分。对这二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罚正确
D、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60名执业律师的合伙所,为扩展业务决定到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结构,并委派专人办理有关审核事宜。法律援助对象鄂某要求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尊重和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两个行为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检察官法》第11条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是曾被开除公职的都不能担任检察官。根据《公证法》第18条的规定,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是担任公务员的条件。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6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故B项中田法官的说法错误,B项说法不正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9条的规定,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43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显然是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Xh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