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admin2008-09-01  23

问题 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选项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答案B

解析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在本题中,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费已一次缴—清,2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根据保险法上述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因此,选项B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V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