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

admin2014-02-18  24

问题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2008一卷四—2)   
[问题]1.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3.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   
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解析 1.成立正当防卫要具备下列条件: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意思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王某西瓜被偷,属于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其毒药却并不是在偷瓜者实施偷瓜行为时起作用(而是在获得西瓜后才可能起作用),不符合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要求;毒药针对的对象不一定是不法侵害者,本案中就是无辜的被害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为了保护价值较小的西瓜,采用足以致死的手段,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并且导致2死1伤的重大后果,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王某在西瓜中下毒,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并且有可能使多数人受到侵害,对最终的结果王某是有认识的,其扬言西瓜下毒后仍有人偷,意味着他知道真正下毒后仍然有人会偷吃,可能会毒死人,而采取不管不顾的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王某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他人的结果,仍然投毒,这说明其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有认识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有认识,其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客观方面凭借,或者说是否有防备措施。如果有,则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凡是出现了赌徒心理(如“死了活该"),则为间接故意。有的情形下,行为人客观上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备措施,但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还是持无所谓的态度,造成危害结果的,也宜认定为间接故意。本案即是如此。   
2.李某看到了“瓜内有毒"的告示,明知西瓜内可能有毒,却相信自己的判断,自信不会产生危害后果,结果导致西瓜毒死人和毒伤人,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李某将毒瓜不当置于家中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和重伤的结果,属于一行为造成数结果,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4.想象竞合犯虽然出现了数结果,但是由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所以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只能按照一罪处理。想象竞合犯应该从一重论处,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5.赵某并不知晓毒瓜的事情,作为普通人也不可能知道放在自家桌上的西瓜是有毒的,因而对于危害结果根本没有认识可能性。虽然客观上赵某请客人吃瓜的行为直接导致死伤结果,但是由于赵某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所以其没有主观罪过,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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