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1题)

admin2018-05-10  29

问题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1题)

选项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相对性,但是也涉及承揽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理论及相关法律分析如下:
B、C错误: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首先我们解决这么一个问题:被碰坏的玉器是谁的?朱某侵犯了谁的所有权?这就涉及承揽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合同法》对此并未规定,根据民法理论,若工作成果为动产且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工作成果自完成时由承揽人原始取得,其后随着工作成果的交付将所有权转移给定作人或者第三人。在本案中,该合同为定做合同(包料包工),所以玉器完成后归承揽人余某所有,故无论是方某还是汤某都无权主张侵权责任,只有余某有权向朱某主张侵权责任。
A错误,D正确:这两项就是合同的相对性问题了,在本题中存在两个合同:方某与余某之间的承揽合同、余某与朱某之间的委托合同,朱某将玉器碰坏,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余某可向朱某主张违约责任,方某可向余某主张违约责任,对于汤某而言,由于他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U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