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

admin2014-12-18  38

问题 下列哪些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

选项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甲将一幅名画交给朋友乙保管,期间甲遭遇财务困难,乙为帮助甲筹钱款,擅自做主以甲的名义将名画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
C、甲购买房屋一栋,基于某种原因委托登记在乙名下,后乙以自己名义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并登记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A,B,D

解析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A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特点在于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附有生效条件,以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A项中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自然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其将标的物转卖属于有权处分,第三人通过有效的合同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并非善意取得,故A项当选。B项,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名画卖给第三人,属于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丙明知该画归甲所有,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B项当选。《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C项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当选。D项中,第三人系无偿获得标的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故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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