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4-11-03  20

问题 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
B、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C、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日寸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
D、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日寸的重要参考材料

答案A,B,D

解析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大臣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永徽律疏》,并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永徽律疏》附于律文之后颁行,故选项A正确。在罗马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该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选项B正确。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m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他们的法学作品对司法活动具有参照意义,但不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约束力。故选项C错误。在德国,法学教授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教授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所以法学著作是法律适用的重要参考材料。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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