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下列哪项情形不能作为监管机构拒绝其申请的理由?( )

admin2009-03-23  21

问题 某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下列哪项情形不能作为监管机构拒绝其申请的理由?(   )

选项 A、该公司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该公司将前一次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非生产性支付
C、如果允许,则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将达到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五
D、该公司曾经有延迟支付债券本息的事实经监管机构处罚后才改正

答案8

解析 依据《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违法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以及有处于继续状态的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均不得再次发行股票。故A项和B项情形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D项所涉情形已经改正所以不能作为拒绝的理由。C项规定的依据是《证券法》第16条,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故C项可以作为监管机构拒绝其申请的理由。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LB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