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判决书。  李××,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市××区。2013年3月25日因盗窃被××市××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8月23日因盗窃被××市××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

admin2022-04-30  42

问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判决书。
 李××,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市××区。2013年3月25日因盗窃被××市××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8月23日因盗窃被××市××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市××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李××去至××市××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周××经营的门市,趁无人之机撬开门市内的烟柜,盗窃软盒型玉溪香烟3条、珍品软盒型云烟2条、紫硬盒型云烟1条、娇子硬盒型龙凤呈祥香烟1条等物后逃离现场。周××闻讯追至榕树街将被告人李××抓获,并将被盗香烟全部追回。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1160元。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邓××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法院以(2014)××刑初字第6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选项

答案               ××省××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市××区。2013年3月25日因盗窃被××市××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8月23日因盗窃被××市××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市××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李××去至××市××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周××经营的门市,趁无人之机撬开门市内的烟柜,盗窃软盒型玉溪香烟3条、珍品软盒型云烟2条、紫硬盒型云烟1条、娇子硬盒型龙凤呈祥香烟1条等物后逃离现场。周××闻讯追至榕树街将被告人李××抓获,并将被盗香烟全部追回。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116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邓××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在一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坦白认罪,本院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李××犯罪情节较轻,且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还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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