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某电器公司的工程师。2014年12月23日,某电器公司表示一周后双方之间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周某续约,通知其无需再上班,电器公司足额发放了周某1 2月份的工资。当日下午,周某到某医院体检,诊断结果是:“骨盆未见明显异常,右髋骨轻度骨质增生”

admin2017-10-29  41

问题 周某是某电器公司的工程师。2014年12月23日,某电器公司表示一周后双方之间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周某续约,通知其无需再上班,电器公司足额发放了周某1 2月份的工资。当日下午,周某到某医院体检,诊断结果是:“骨盆未见明显异常,右髋骨轻度骨质增生”,医嘱:“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周某随即向公司提出,其身患骨质增生,需要休息治疗,要求电器公司给予其2个月的医疗期,此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1)周某认为自己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某电器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2)周某主张某电器公司无故辞退,该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3)某电器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合理。周某患轻度骨质增生,医嘱:“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未达到医疗期规定的“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 (2)不成立。周某与电器公司的合同期限届满,属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 (3)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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