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之间2004年5月5日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甲是否应当向乙交付2万元? 至2004年11月7日,甲有权要求乙归还的借款本息总额为:

admin2009-04-14  35

问题 甲、乙之间2004年5月5日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甲是否应当向乙交付2万元?
至2004年11月7日,甲有权要求乙归还的借款本息总额为:

选项 A、20000元
B、18860元
C、19352元
D、23000元

答案2

解析 甲将利息预先在本金2万元中扣除3600元,甲实际向乙交付的借款数额为16400元,应以此为基数(即本金)计算利息,甲、乙约定5月10日交付借款,但实际上6月7日才实际交付,因而该借款合同实际生效日期为6月7日,至11月6日还本计息,借款期限为5个月,其计算方法为16400x3%×5+16400:18860元。参见《合同法》第200条、第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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