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卷二第27题)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商标局经审查对商标异议案件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下列关于救济程序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28

问题 (2016年卷二第27题)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商标局经审查对商标异议案件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下列关于救济程序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B、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C、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D、商标局作m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直接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C

解析 《商标法》第35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选项A、B、D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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