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德国甲公司与杭州的乙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资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6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合计200万元出资,在北京设立一家合营企业。2004年9月,乙公司以设立合营企业当年场地使用权作价过低为由,提出

admin2009-02-14  27

问题 2001年9月,德国甲公司与杭州的乙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资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6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合计200万元出资,在北京设立一家合营企业。2004年9月,乙公司以设立合营企业当年场地使用权作价过低为由,提出修改合同提高场地使用费,以此提高自己的出资比例并使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对此,甲公司提出下列主张,其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场地使用费没有低于同类场地使用权的价格,再调高使用费是没有根据的
B、需要调整场地使用费,也必须在执行合营企业合同5年以后
C、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的合营期间为10年,在该期限内乙公司不能变动场地使用费
D、即使因经济发展、供需状况和环境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最多也不能超过三次

答案4

解析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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