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开发商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由乙公司为其承建商品房一栋。之后乙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资质的丙公司。 丙公司为承建该工程,向丁公司融资租赁塔吊两台,丁公司因此根据丙公司的选择与厂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未约定质量检验期

admin2022-03-09  27

问题 2018年7月,开发商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由乙公司为其承建商品房一栋。之后乙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资质的丙公司。
    丙公司为承建该工程,向丁公司融资租赁塔吊两台,丁公司因此根据丙公司的选择与厂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未约定质量检验期。融资租赁合同仅约定租期两年,年租金40万元,丙公司可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对其他内容没有约定。一年后,丙公司因资金短缺,将其中一台塔吊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戊公司将塔吊取走。2019年9月,另一台塔吊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丁公司则要求丙公司找厂家。
    丙公司建造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但甲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给乙,乙因此未能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丙。
    商品房在建过程中,甲公司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准备将商品房出售。甲公司委托房产中介公司代为销售,签订了商品房包销协议。后来甲公司又将其中一套卖给张某。中介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自行销售,诉至法院。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将其中一台塔吊卖给戊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戊公司能否获得塔吊的所权?

选项

答案合同有效,戊公司可以获得塔吊的所有权。丙公司出售融资租赁的塔吊,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由于戊公司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将塔吊取走,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善意取得所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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