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

admin2019-05-22  58

问题 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选项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D

解析 (1)赵某: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孙某: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钱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5万元)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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