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若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

admin2021-01-02  9

问题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若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义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3/2/4)

选项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另起犯意、罪数。案情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客观上甲实施了推乙导致其死亡的行为,主观上甲没见预见小孩死亡结果,不能认定为故意;而一般人可以预见用力推小孩会导致危险的后果,甲一时气急没有预见到,可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二阶段,甲以为乙没死而产生杀人的故意用石头猛砸乙的头部,误将尸体当活人杀害,存在对象错误,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但是,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还是不可罚的不能犯(无罪)?需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客观危险性。
①根据题意,第一步,从纯粹客观上看,事后查明行为当时乙已死亡,对象不是活人。第二步,乙系刚死不久,而非早已死亡,当时生死界限不是很明确,仍有存活的可能性,也可认为系偶然原因导致不能,按客观危险修正说,应当认为行为客观上有危险,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不可罚的不能犯(无罪)。
②本案是我国最著名的“陈新杀害杨红案”。陈兴良、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陈新在实施砸石头的行为时,杨红还具有活着的可能性,或者说有存在生命的可能性,则陈新的行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可能性,则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249页。)亦即,并不能认为只要死后查明人死了,就一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这种“刚死不久”的案件,大体认为:如果生死界限不是很明确,就应认为还具有活着的可能性(“可能没死透”),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当然,如果确证早已死亡,则为不可罚的不能犯(无罪)。
(3)第二阶段行为是在第一阶段行为结束(过失犯结果发生)之后,继而实施的,应认定为另起犯意。前后两行为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应数罪并罚。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4)与之区别的是事前故意(结果延后实现)的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况:先故意杀人误以为被害人死亡而后“抛尸”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本题是先过失致人死亡,再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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