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民林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林某家庭经济处于彻底崩溃的境地,林某痛不欲生且濒临死亡,希望了结人生,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彭某停止积极用药,彭某心领神会,3日后林某驾鹤西归。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dmin2013-05-03  28

问题 陕西省公民林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林某家庭经济处于彻底崩溃的境地,林某痛不欲生且濒临死亡,希望了结人生,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彭某停止积极用药,彭某心领神会,3日后林某驾鹤西归。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选项 A、彭某侵犯了林某的《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
B、林某的死亡是通过林某授意彭某实现的,彭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C、依我国《宪法》第38条,林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D、彭某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答案1,2,4

解析 我国《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保护、第38条关于人格尊严的保护、第43条关于休息的权利、第45条关于弱者的特殊保护等条文,都是以生命权为前提的,是生命权的延伸,我国《宪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彭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的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对于积极的安乐死,世界各国很少国家进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彭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B项是错误的。B项同样可以运用宪法知识来解答,其表述“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明显不当,因为侵犯了《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并不必然导致承担刑事责任,该项表述的因果关系明显错误,所以B项应当人选。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林某人格尊严的情况,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C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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