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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劳动局(住所地在A区)发现某企业(住所地在B区)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于2005年5月9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遂于6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50
某市劳动局(住所地在A区)发现某企业(住所地在B区)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于2005年5月9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遂于6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50
admin
2013-01-11
32
问题
某市劳动局(住所地在A区)发现某企业(住所地在B区)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于2005年5月9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遂于6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5000元。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如果该企业在15日内仍没有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关于市劳动局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
选项
A、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05年9月20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
B、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05年9月20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
C、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05年9月19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
D、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05年9月19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据此,市劳动局应向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排除BD两项。
《行诉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市劳动局最早可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因此,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应从6月19日算起;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期限为3个月。因此,法定起诉期限的最后一日为2005年9月19日。因此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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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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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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