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

admin2014-11-19  31

问题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卷二第98题)

选项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答案A,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若干解释》,相对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对自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如果某个行为并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相对人对此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典型的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阶段性的告知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告知补正材料的通知,或者在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对当事人送达的催告通知书。本案中,市林业局的致函只是要求县政府对举报孙某毁林采矿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没有对孙某的权利义务进行有实质影响的调整,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选项A正确。
  接下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这个会议纪要同样没有对孙某的权利义务进行有实质影响的调整,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选项B错误。
    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上述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这一行为只是三部门对孙某的阶段性告知行为,并非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与相对人缔结的合同。行政合同的达成必须取得相对人的同意。而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显然不符合上述标准,因此选项C错误。    最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属于对孙某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这类行为是典型的可诉行政行为,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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