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问题。

admin2013-06-09  25

问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答案A,D

解析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本题中丙和丁都对乙的债务提供保证,并且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那么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丙和丁应该对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担保法解释》第19条中还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C中丙和丁私自约定了各自承担30万元的保证责任,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该约定不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但是《担保法解释》第20条还规定了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这条规定再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各连带保证人是可以对责任的分担进行内部约定的,他们的内部约定只在他们之间发生效力,而不发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此,连带保证人的内部约定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不是绝对的不生效,而只是对债权人不生效力,在连带保证人之间还是生效的。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连带保证人承担了全部的保证责任,那么这个保证人应当首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追偿不到的部分,再要求其他的连带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D中连带保证人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应当首先向债务人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丙分担责任。选项D的说法正确。综合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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