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刑法理论界关于危害行为的各种学说。

admin2022-03-17  27

问题 试论述刑法理论界关于危害行为的各种学说。

选项

答案行为是犯罪构成中的必备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什么是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各种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果的行为论,是在19世纪兴起的自然科学思想影响下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成为德国通说的理论。根据此说,所谓行为。是基于意思在外界惹起的因果的物理的过程。这种见解的行为概念的特征有二:一是“有意性”,即行为必须是基于现实的意思决定;二是“知觉可能性”,即行为是完全能够被感觉知觉的存在,从而行为被理解为物理意义的运动和静止及由此而惹起的外界的变动。 此说被认为存在如下缺点:一是只注重意思的因果性,而忽略形成此因果过程的目的性,其所阐述的行为,不过是盲目的因果过程,并不能真正了解行为的实质。二是对不作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2)目的的行为论,是20世纪30年代由德国刑法学者威尔哲尔(Wenzel)首先提出的。这种理论把人的行为的本质作为目的的追求活动来把握,从而在行为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意思内容,目的性则是行为的核心。 目的的行为论也受到一些批评。因为目的的行为概念,对于故意犯虽然能够提供恰当的说明,但用来说明过失犯的行为就有困难。 (3)社会的行为论,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由德国学者修密特(E.Schmidt)所提出,现在在德国成为最有力的行为论。这种理论认为,为了正确地理解行为,不能只从自然的、物理的方面来理解,而必须从社会的意义上来把握,以行为对于社会的价值作为立论的依据。 社会的行为论,从社会立论,有助于揭露行为的本质,且能克服自然主义行为论与目的行为论的不足,因而目前这种学说为很多西方学者所赞同,但它也受到一些刑法学家的批评。批评者指出:①人的态度的社会意义是多层次的、变动的,作为违法、有责的评价对象,太不确定。②所谓“具有社会意义”,具体是怎样的情况并不明确,这就使行为概念暧昧。 (4)人格的行为论,为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团藤重光所提倡,主张刑法上的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身体动静。他在其《刑法纲要总论》中作了具体阐述。 人格的行为论受到较多学者的批评,他们指出:①此说提出“人格”这一难以捉摸的观念,使行为的“实质”的具体的把握变得困难。②什么是人格态度的“主体的”现实化并不明确,给行为概念下定义,自然也不明确。此说由于存在许多问题,因而表示赞成的学者不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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