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dmin2012-12-22  20

问题 关于减刑,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选项 A、对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B、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1年以后,可以减刑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D、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答案A,C

解析 参见《关于减刑、假释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
(1)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注意: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2)“死缓”问题。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①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 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缓刑犯的减刑: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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