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有关信用卡类犯罪的区别。

admin2014-02-18  32

问题 简述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有关信用卡类犯罪的区别。

选项

答案(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实质是伪造信用卡行为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立法将其独立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当涉及信用卡犯罪的几类行为交织时,应仔细区分犯罪行为停止在何种阶段,分别不同情况认定处理: 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当时或之后,利用该资料伪造他人信用卡之前案发,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应按本罪论处。 ②当利用该资料伪造了信用卡之后案发,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应按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③当利用该资料伪造了信用卡并使用了该伪造之卡诈骗后案发,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即应按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gi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