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源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正源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

admin2010-04-18  25

问题 正源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正源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正源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正源公司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0年2月28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09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正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于2010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正源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日,正源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09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正源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销售成本为185万元。假定正源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0年1月 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2)正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正源公司在2009年7月供应给甲公司一批物资,由于正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甲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09年12月,甲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正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正源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2010年2月8日,经法院一审判决,正源公司需要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正源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已经支付。按照税法规定,上述诉讼所确认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2月26日,正源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50万元 (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正源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
上述业务发生后,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的调整额为(    )万元。

选项 A、-34
B、-35
C、-4.46
D、-72.75

答案D

解析 “应交税费”的调整额=-34-3.75-35=-7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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