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目前,“禁婚禁育”的规定在各个高校比比皆是,许多学生,特别是在读女硕士、博士因此规定,不得不在受教育权和生育权之间作选择。 唐女士原来是北京某高校博士二年级的学生,当时已30岁了。在读博士期间经学校批准与同在一校的男友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

admin2008-12-16  31

问题 案情:目前,“禁婚禁育”的规定在各个高校比比皆是,许多学生,特别是在读女硕士、博士因此规定,不得不在受教育权和生育权之间作选择。
   唐女士原来是北京某高校博士二年级的学生,当时已30岁了。在读博士期间经学校批准与同在一校的男友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意外怀孕。为了完成学业,她和丈夫打算做人流手术,但大夫建议她,为了避免危险不要做流产手术。但是,由于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她和爱人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一方面她不想苦读两年的学业毁于一旦,但她更害怕因手术而永远失去做母亲的能力。思量再三,她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但学校认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规定,只能按规定办。因为丈夫也在此校读书,唐女士没办法,在学业与孩子上她含泪选择了孩子。
   随着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目前各个高校“婚禁”的大门基本打开,但还不彻底;而生育的大门还是关得很严,要么退学,要么放弃生育。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新规定不提“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呼唤对大学生婚育的平等保障 首先,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秩序和自由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但二者有时会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由应优先于秩序,对秩序的保障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因为秩序也是为保障人们的自由服务的。“自由是人民的圣经。”禁止已达到婚育年龄的高校学生生育,往往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其注重的是秩序,然而却剥夺了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看,高校“禁婚禁育”的规定,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而教育部新规定则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有利于法律和道德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与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然而它们调整的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些领域是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道德不应僭越。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调整。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就应当尊重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就可以结婚和生育。婚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可以同时享有。但许多高校的规定却剥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再次,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享有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以保障。在校大学生达到婚育年龄的;本应依法享有与社会上其他公民同样的生育权,却仅因为在校读书而被剥夺生育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平等的。 还有,从法治的观念来看,新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法治观念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旧规定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结婚的条件 (包括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可以结婚。而我国高校在校学生尤其是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达到法定婚龄者人数众多,高校规定禁婚显然无异于剥夺他们的法定权利。他们有权这么做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新规定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的权威的尊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 最后,从法与人权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而这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尊重人权的法应当是良法,而无视甚至践踏人权的法,应为恶法。只有良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实现法治国家才有可能。而恶法必定使人们从心底产生抵触情绪,难以贯彻到底。教育部的旧规定和众多高校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视作“法”,也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然而其中有些规定却忽视了人们的婚育权,这些规定当属恶法。新规定的矫正,尊重了人权,从多方面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 总之,在校大学生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保障,教育部的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各高校也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已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大学生的婚育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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