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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玛丽与中国公民张阳为夫妇,玛丽现居住在纽约,张阳居住在上海,因夫妻两地分居,玛丽欲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则下列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是( )。
美国人玛丽与中国公民张阳为夫妇,玛丽现居住在纽约,张阳居住在上海,因夫妻两地分居,玛丽欲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则下列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是( )。
admin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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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国人玛丽与中国公民张阳为夫妇,玛丽现居住在纽约,张阳居住在上海,因夫妻两地分居,玛丽欲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则下列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是( )。
选项
A、美国人乔治,现是上海某公司的软件工程师
B、美国华盛顿州的执业律师布朗
C、美国驻上海领事馆的领事史密斯
D、上海市某公民,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答案
A,B,C,D
解析
《民诉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乔治是其本国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A项正确,当选;布朗是其本国律师,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只是不能以律师的身份,B项正确,当选;史密斯是美国驻上海领事馆的官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但需要以个人身份,C项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30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所以在本人不在我国领域的条件下,其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官员可以为其聘请我国的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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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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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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