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995年被宣告死亡,1997年重新出现,本人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甲妻在1996年再婚且将双方亲生儿子乙送与他人收养并于甲出现前再度离婚,甲原有之财产为其二哥所占有。依照法律,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4-02-08  27

问题 甲1995年被宣告死亡,1997年重新出现,本人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甲妻在1996年再婚且将双方亲生儿子乙送与他人收养并于甲出现前再度离婚,甲原有之财产为其二哥所占有。依照法律,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收养关系有效
B、甲得请求其二哥返还财产及相应孳息
C、甲与甲妻的婚姻自行恢复
D、如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甲的要求,可以准许

答案4

解析 本题涉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问题。依《民通意见》第37、38条;《民法通则》25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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