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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3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3题)
admin
2015-05-08
23
问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3题)
选项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
D
解析
选项A:甲这种行为叫做打击错误。无论甲主观上是否想杀死丙,丙都是被他杀死的。所以,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这种打击错误的处理方法是只要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罪名和主观方面都不变,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就是法定符合说。
选项B:如果从纯客观的角度来看,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刑法理论认为这种情况构成因果关系的中断,因为乙是自己逃跑时撞上汽车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甲追赶的乙是小偷,乙完全可以停下来,他撞车的行为并不是迫不得已的。事实上,在这种案件中,通常是小偷自己主动逃跑,被害人为了追回财物而追击小偷。此时,小偷跑不跑,怎么跑都是由小偷自己决定的。所以,刑法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乙撞汽车的行为是他自己选择的行为(其实是逃跑的行为是他自己选择的行为),甲的追击行为与之没有因果关系。
选项C:这种因果关系叫择一的竞合。甲乙同时向丙开枪,都打中丙的心脏。虽然没有其中一个人的行为,丙也会死亡,但是两人的行为确实都对丙的死亡起了作用,所以二人的行为都和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在这种存在多个条件的情形下,要注意:如果除去一个条件结果仍会发生,但是除去所有条件之后,结果将不发生,则所有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选项D:这种情况叫因果关系的中断。虽然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因此,导致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丙的开枪行为。甲的投毒行为对乙的死亡并没有发生作用。 陷阱点拨:选项A说明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客观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没有关系。即使行为人没有预见,只要客观上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就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中,如果甲持枪追杀乙,乙慌不择路逃跑,撞上汽车身亡,则二者之间就有因果关系,因为乙的逃跑是迫不得已的。
对于选项C而言,重点是掌握在这种择一的竞合中,双方的行为都对死亡结果发挥了作用,所以二人的行为都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选项D就是最常考查的因果关系的中断。最简单的就是这种中断:前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完全没有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投毒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开枪切断,所以,甲的投毒行为和乙的死亡就没有因果关系了。 我们总结一下:因果关系问题虽然很复杂,但是可以这样简单理解:某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了主要的或者至少是相等的作用?如果完全没有起作用或者仅起了非常微小的作用,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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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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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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