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吗,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61题)

admin2015-04-23  39

问题 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吗,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61题)

选项 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
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

答案A,C

解析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题中,甲公司年会抽奖中奖内容为资助中奖员工(魏某)子女次年教育费用,属于甲公司无偿给予中奖员工(魏某)财产,魏某表示接受时,甲公司与魏某之间即成立了赠与合同。在抽奖规则同时表明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可见,员工离职这一客观事实成就与否关系到了甲公司与魏某之间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魏某次年离职,则赠与合同失效,甲公司无给付义务;如果魏某次年未离职的,则赠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应当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甲公司与魏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应属附条件的赠与,而非附义务的赠与,员工离职并非是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负担的义务。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是错误的。
    在赠与合同中存在三种撤销权,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应当重点关注。(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赠与人即使已实际交付赠与物仍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选项D考查的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应履行赠与义务。由于该赠与为资助魏某子女的教育费用,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故甲公司不能在给付前撤销资助,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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