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情势变更原则。

admin2022-10-18  20

问题 试论情势变更原则。

选项

答案(1)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2)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①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等,作为判断标准。 ②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的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要求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势变更与合同无关。 ③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势变更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引起的。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④情势变更的事由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⑤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否使合同显失公平应当依据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无利益等。 (3)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 ①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均属于商业风险,当事人不得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商业风险,法律一般推定当事人有预见;而情势变更是当事人预见不到的。 ②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虽都是客观情况,但二者有别,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如政策的变动等,而不可抗力则是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4)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体现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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