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某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随后甲受雇于该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2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5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处理错误的是:

admin2014-07-03  34

问题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某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随后甲受雇于该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2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5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处理错误的是:

选项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答案A,B,D

解析 首先,甲不构成叛逃罪,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而本题中甲是借到某国探亲的机会在境外叛逃,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因而不构成叛逃罪。故选项AB都可排除。
    其次,甲接受某国一个收集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指派潜回中国收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显然,甲受雇于某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指派潜回中国购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是完全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的。
  再次,如果行为人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任务以后,又实施了刺探、收买、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根据通说,这种情况按间谍罪一罪处理,因为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对甲的行为应适用间谍罪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并罚。上述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实施各种其他犯罪活动,接受间谍组织任务以后自然要实施任务(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就本题而言,甲的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间谍罪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甲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而构成间谍罪的基本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基本法定刑为情节特别严重时,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本罪甲的行为若以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论处,尚不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而对甲的行为应适用间谍罪定罪处罚。
    最后,选项D中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l条)属于《刑法》分则第十章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个罪,只有军人才可能构成,而本题中甲不是军人身份。因而,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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