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

admin2012-11-11  36

问题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1)——(6)题。(2011年试卷三第95——100题)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B、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C、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由此可知,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而本案中张成功在7月13日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却在8月2日,也就是提交答辩状之后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也就是说,张成功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超出了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不符合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成功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属于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此时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成功在与黎明丽分居2年的期间内,经常居住地为位于A市安平区的父母家,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A市安平区法院而不是已受理该案件的A市升湖区法院,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选项B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由此可知,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三个条件:①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②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③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通过对选项B的分析可知,已经受理了案件的A市升湖区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受移送的A市安平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所以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因此,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E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