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共同抢劫案中,其他被告人都已委托辩护人,而被告人甲没有,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了律师,但是被告人甲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6-01-15  40

问题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共同抢劫案中,其他被告人都已委托辩护人,而被告人甲没有,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了律师,但是被告人甲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B、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无正当理由的,不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

答案B,C,D

解析 根据《高法解释》第43条第1项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甲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选项A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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