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

admin2014-11-19  43

问题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
甲与乙、乙与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

答案甲虽然不知道乙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不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要件,但是,甲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乙构成挪用公款的教唆犯,两者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范围内具有重合部分,构成共同犯罪。 丙得知乙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时候,乙的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既遂。所以,丙不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子罪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丙的行为实际上构成洗钱罪。题目中只是交代了“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并未表明丙对乙的贩卖毒品行为是明知的,所以丙不能与乙一起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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